哈佛法學院經典讀本,被美國律師協會(ABA)評為“20世紀美國律師十大必念書”的To Be a Trial Lawyer的作者 F.Lee Bailey有如許一段名言:“比方你控訴我說,我的狗咬了你。我的辯解是如許停止的:我的狗是條老狗,它基本沒有牙齒。要否則就說,我的狗那天早晨關起來了。再就是,我不置信你真的挨咬了。最初是,我基本沒有狗。”恰是因為如許精彩的辯術,導出了“我的狗咬你”這一命題不存在。
作為一名律師,特別是英美法學中的抗辯律師的辯術程度之高,是驚人的。而作為一名精彩的獵頭人,其辯術的水準也將直接決議獵頭營業程度的上下,特殊在你的客戶想賴帳時,辯術就顯得尤為主要。
常常發作的一種情況是,當效勞完成之后需求客戶掏腰包時,并不是一切的客戶都非常愿意掏的。光在上海就發作過數起獵頭公司訴用人單元不愿付中介效勞費的案子。固然案子最終以調停方法了斷,但究竟不是一件令人高興的事。所以,獵頭公司除了進步自我維護認識,將合同簽署完美以外,更多的則應當進步辯術程度。試舉數例:
一、你引薦的人基本未下班——現實上你所引薦的人正在措辭者的旁邊簽署《休息合同》。這時分你怎樣辦?客戶想要鉆的空子是,你很難對你所引薦的人 “正在他那邊下班”停止舉證,假設你引薦的是一位駐外埠做事處的發賣人員,那更會蹤跡全無。因而,好好想一想怎樣湊合這種情況是需要的。
二、過了試用期再付款——現實上單方的《效勞合同》中基本沒有這一條。而試用期后付款關于獵頭公司而言,風險極大,有形之中客戶是在片面減輕獵頭公司的義務,是對合同條目停止嚴重的修改。因此分明有掉公道。
三、錄用的人程度比我們希冀低,不該該付這么多費用——現實上可以被他們錄用的人一定不是離請求相距太遠的人才。這顯然是一種不安康的行動,既然程度差那為什么還要錄用呢?
四、我們往后臨時協作,費用下次一同結算——但或許他再也不會與你協作了。關于諸如斯相似是而非的“來由”,你有適當的“辯術”來應對嗎?獵頭公司所擔的風險是相當大的,特別是市場競爭劇烈的時期。控制優越的辯術,既不冒犯客戶,又能保護本人的權益,是當今獵頭人必備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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